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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表的“型式试验”可以作为压力表进厂检查的验收依据吗

发布日期:2016-05-03  浏览次数:0

某用户供应部反映到货的压力表,在入厂检查时,被判为不合格。

   生产厂派人到现场了解到这批表验收不合格原因之一是该公司检验部门将其中一种型号(YTP-100隔膜压力表)的3块表送至当地计量检测机构进行压力表型式试验,试验结果,高温试验不合格,故判定该型号的压力表为不合格。

   听了该用户检验部门人员的介绍,并看了当地计量检测机构提供的试验报告后,生产厂提出了以下看法:

   1:查看了供需双方的订货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到货产品的验收依据是压力表国家标准GB 1226-2001

      而GB 1226标准中验收规则第4.1条是这样规定的:仪表按本标准2.3-2.6和2.10,2.11条相应的试验方法逐台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具体检验项目如下: 

      2.3   示值基本误差;

      2.4   来回差

      2.5   指针运转平稳性

      2.6   轻敲位移

      2.10  指示装置

      2.11  外观

  从对标准的理解认为,用户的进厂验收检验项目应当是生产厂的出厂检验项目,即该标准的2.3-2.6和2.10,2.11条规定的检验项目。而不应当将“型式试验"作为进厂的检验项目。

   2:GB 1226标准中验收规则第4.2条是“型式试验",但该标准中对“型式试验"又有如下说明:

      a:新产品试制定型;

      b:成批生产仪表的定期检验;

      c:当设计、工艺、材料等方面有重大变动时;

      d:停止生产的仪表再次生产时

      而该用户质检部门将到货的压力表中的一种型号(YTP-100隔膜压力表)的3块送至当地计量检测机构进行压力表型式试验,并以此试验结果作为仪表进厂检验的合格与否的判定,这不符合标准中要进行“型式试验"的4中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因此,用“型式试验"作为仪表进厂检验项目,不符合合同中的规定的要求,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3:如果用户提出要对到货的压力表进行“型式试验",并作为订货的条件之一,出于对自己产品的信任,也是对用户的负责,生产厂也是会同意的。但供需双方在订货合同中一定会对型式试验的抽样方法、抽样数量、试验采用的标准、试验机构及试验结果的判定依据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次抽查的YTP-100隔膜压力表,送至当地计量检测机构进行压力表型式试验,高温试验不合格,就和试验中采用的标准不当有很大的关系。因为抽查的是隔膜压力表,而试验中采用的试验标准是《一般压力表》(GB 1226).一般压力表高温试验的温度是+70℃,温度修正系数Δ=0.04%/℃。但当时隔膜压力表还没有行业标准,仅有各工厂的企业标准,而生产隔膜压力表的企业标准中规定高温测试试验的温度是+60℃,温度修正系数Δ=0.07%/℃,若按该生产厂的隔膜压力表的企业标准,对高温试验的仪表允许误差表加上补偿值后,这3块表的高温测试结果应当是合格的。